<1>2000年10月张大妈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因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收益人.后因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母子闹翻,张大妈不的已般到女儿家住,有女儿照顾生活.2002年中秋,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儿子作为收益人,有家人见证,却单单忘记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势,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的所有保险金.究竟谁能的到保险金呢?
<2>1997年5月11日,夏小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额30万,受益人栏空白.1999年9月18日晚上10时,结婚才一周的夏小姐因小事与丈夫争吵,打骂,最后被丈夫扼死.19日晨,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局自首.公安局结案"激发性故意杀人".保险公司接报案后了解到,夏小姐的父母健在,没有子女.很显然夏小姐丈夫的行为触犯到法律,那么谁有权利领取这笔保险金?
<3>1998年5月3日,小胡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十年缴费终身寿险保单,当天合同即告生效.后来因小胡未履行按期续保费的业务,此合同的效力与1999年7月4号中止.2000年4月7日,小胡补教了所拖欠的保险费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当年11月7日夜,小胡与家人吵嘴负气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要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为理由拒赔.究竟保险公司的做法欠不欠妥? 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最好说详细点 谢谢!!
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