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长和法官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顾名思义,所谓庭长,是指一个法庭的长官,是一种行政职务。所谓主审法官,是指法院在审理一件案子的过程中,主持该案审判的法官,是一个人。

法庭庭长需由本院院长提名,当地人大任命方可有效;反之,庭长职务的免除程序也是一样的,同样需由本院院长提请,当地人大免除。所以,庭长不是谁想当就能够随便当得上的。一旦任命,这种职务是长期性的,其在任期内对所管辖的法庭负全责,直至任期届满或终结。

任主审法官就简单得多了。在一个案件较复杂的情况下,需要组成3人以上的合议庭来审理,这就需要一个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一般由庭长担任,也可以由其他资深法官担任,还可以由院长直接指定某法官担任。当然,如果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只由一个法官来完成,那么TA就是主审法官了。请注意,本段中使用的是“担任”一词,而不是“任命”。主审法官(或者是审判长)是临时性的,TA只对审理的本案负责任,案子审判完毕,这个职位也就不存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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