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户口怎么迁出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后女方户口的基本流程和手续:

1、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的户主的户口本以及户主身份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

3、最后携带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到迁入地的派出所进行落户。

注意如果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则需要常住的县、市、区的公安机关进行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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