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的不足

如题所述

在我国,一切与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或纠纷都可适用继承法来解决,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是继承法无法解决的,其不足日益呈现。那么继承法的不足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一切与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或纠纷都可适用继承法来解决,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是继承法无法解决的,其不足日益呈现。那么继承法的不足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继承法的不足都有哪些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前意见讨论中,有法学专家直指我国《继承法》继承人范围过窄,并建议修改《继承法》。专家建议,将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列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将七大姑八大姨列为遗产继承人的提议,蔡煜等接触实务较多的专家并不赞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外甥根本叫不出舅舅的名字,彼此接触很少,让其来继承也难说公平。蔡煜建议,为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可以效仿国外,推行遗嘱遗赠制度。将财产留给特定的人,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能体现谁付出谁获益的原则。“比如,保姆或者远房亲戚照顾多,就可以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
      “国外一般是由律师宣读死者遗嘱,并具体负责执行,我国往往是继承人拿着遗嘱来继承,权利义务不够明确。”有法学专家建议,我国也应借鉴国外,推行“遗嘱执行人”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公证处比律师事务所更稳定,也更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角色。
二、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遗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范围包括下列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外,还包括个人承包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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