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原因有哪些

如题所述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原因如下: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票据的效力如下: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4、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5、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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