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贷业务中,如何防范贷款抵押的风险

如题所述

一、在信贷业务中,如何防范贷款抵押的风险

法律主观:

银行信贷业务一直是支撑银行运作的主要人信贷业务两大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法人信贷业务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那么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呢?网小编就这一欢迎阅读。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1.关于签章方面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和保证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2.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共同共有人以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还须注意以下细节: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实际上是替银行把了一关)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签字。因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说明了只要夫妻双方有一张书面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又可以成为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单方同意的抵押行为(即使是单方的财产)很可能归于无效。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问题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5.关于抵押物财产保险单上“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约定的重要性问题根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话,有可能在出险时,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几种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供大家参考。无论是银行信贷还是其它的信贷,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以上几种只是最为常见的几种,实际信贷工作中存在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二、在银行信贷中,如何防范贷款保证的风险

贷款的风险点:
1、抵押土地价值不实:一是土地为工业用地,但却作为商住用地来评估,这样评估价值与实际会相差很大;二是土地为划拨用地,在抵押价值中需要扣除土地出让金,余下的价值才可作为抵押物的价值。
2、3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一定要在三年中分次来归还,要不期末才还款,会造成流动资金紧缺,还款压力很大,会影响贷款正常回收。
3、电解铝项目对贷款回收影响很大:
a、电解铝项目自筹2.4亿资金到位?若不能到位,会影响这公司整体资金运转。
b、这公司还有再融资3.6亿元的能力?还会有足值的抵押物吗?
c、若再贷款3.6亿,还款期限?还款来源?会与这流贷冲突吗?
d、因正在建造电解铝项目,紧缺资金3.6亿元,这3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可能性较大。
e、如果这电解铝项目是独立法人,若贷款被转移了,风险就更加大。
f、如果这电解铝项目是这公司名下,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符,缺乏法规支持,不利于项目保护。
建议:将电解铝项目和这流贷一起考虑,对这公司(包括项目)作整体评估,掌握这公司真实情况,将以上的风险点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才作贷款的安排。

三、在信贷业务中,如何防范贷款抵押的风险

法律主观:银行信贷业务一直是支撑银行运作的主要业务。一般包括法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两大类,如果细分的话,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法人信贷业务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那么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呢?网小编就这一问题给大家进行解答,欢迎阅读。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1.关于签章方面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细节: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实际上是替银行把了一关);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导致无效。尽管《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信贷人员并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签字。因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共有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说明了只要夫妻双方有一张书面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又可以成为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单方同意的抵押行为(即使是单方的财产)很可能归于无效。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5.关于抵押物财产保险单上“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约定的重要性问题根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话,有可能在出险时,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几种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供大家参考。无论是银行信贷还是其它的信贷,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以上几种只是最为常见的几种,实际信贷工作中存在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四、如何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表现

(一)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业务现在正承受着更多的潜在风险

近十年我国经济进入上升期,作为国家支柱的房地产业发展发展迅速,带动住房价格上涨。在消费信贷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个人住房业务都是在重复着这样一种循环:每次我国实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后,消费者持观望态度,房产交易减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随之收缩。等调控政策被市场消化后,市场进入稳定期,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进入扩张期。商业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多的政策风险。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被借款人用作投资的资金来源

相当一部分投资客户看中了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还款灵活、利率低的特点,通过提供假交易合同、假收款方资料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套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投资资本市场、楼市,一旦碰上投资失利,楼价下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回收将失去保障。

(三)间接贷款为主的业务模式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商业银行转嫁业务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分工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大多数银行只负责消费信贷业务的审批环节,其他环节则由中介机构代办。由于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立法存在缺失,无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多方面约束,使房地产中介很容易将业务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有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招揽客户,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的参与炒房,扭曲了市场价格;有的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制度,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逃税,种种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誉、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影响贷款的收回。

(四)虚假交易现象频繁出现

在楼市低迷时,“假按揭”是开发商套取银行资金的一种常见手段。现在全国楼价上涨,“假按揭”则有双重含义。一种方式是借款人找知情者出面申请贷款,自己每月还款。实质是借款人为了争取低利率贷款或想利用银行资金投资炒房。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借款人联合中介公司或按揭公司一起造假通过虚构购房者的形式,采用欺骗或伪造手段,制造虚假贷款申报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依赖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消费信贷业务才能良好的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尤其是抵押变现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行为征信困难,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2.缺乏成熟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我国,民众信用观念匮乏、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缺乏共享。造成银行与消费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发生恶意骗贷和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门槛高”和“手续繁”,消费信贷风险增大。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缺失是造成消费信贷风险根本原因。

3.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

(1)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

为了使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能获得安全保障,国外都建有与之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如法国住房贷款保险模式,意大利、西班牙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对住房贷款进行保障,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拥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有的国家还要求消费者对其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办理火灾保险等。而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

(2)消费信贷证券化发展不够成熟

消费信贷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解决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抵押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优化消费信贷资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后,商业银行可以将长期的抵押贷款债权通过包装上市转化为证券,并相应地将证券化后的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以达到合理降低银行风险资产总额,减少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抵押银行将持有的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市场上交易,这样就把原来由银行独家承担的借贷风险分散给多家投资者承担,实现了风险的分散。

(二)银行方面原因

1.银行贷款设计不够合理

部分贷款种类自身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贷款风险天然存在。如“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贷前有可能出现假的单位收入证明的风险;以汽车作为抵押品亦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汽车贷款大多以汽车作为抵押品,这种方法简单而又直接,但是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汽车的折旧、降价速度快,二手车的变现也相对困难。

2.银行操作中存在违规现象

银行为了市场份额与盈利,违规操作是从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的原因。部分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思想素质不高、控制风险意识差,贷前审核不严格及贷后监管不及时。贷款发放前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贷款发放后,银行监控催收不力造成借款人赖帐或拖欠等行为。

(三)消费者方面原因

消费者方面的原因主观性强且随意。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属于信用风险的范畴。

1.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

现阶段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恶意骗贷或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明确借款人行为十分必要。

2.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收入的可靠性、职业的稳定性、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和意外事件等因素,在贷款期内有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可见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消费者的偿还能力波动到不足以偿付应偿付贷款额时,损失就会转嫁给贷款人。因此,正确分析消费者偿还能力和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足,是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制定合理的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政策、建议并协助政府和社会完善制度环境等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提高消费信贷质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1、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外部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有效进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是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中惩戒制度的有力保证。而当下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大量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应将控制消费信贷风险列为亟待立法完善的课题。应尽快制订一部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规范有关问题的流程、制度,从而引导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2、建立消费信贷的担保保证制度

担保是为社会化风险转移机制。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消费者以自己拥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有形资产为抵押和质押担保债务偿还,如到期不能履行其义务,银行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人的担保是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在消费者不能按期偿还其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其偿债义务。

3、规范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流程

要规范信贷流程,必须从源头加以控制,层层落实。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总第491期2013年第0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包括产品的设计与影响、贷前审批、贷后管理以及清贷管理几个步骤。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从而从流程上有效规避消费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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