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没领完二次失业可以继续领吗

如题所述

失业金没领完二次失业可以继续领取,需要劳动者非自愿情况下才能领取。
失业金领取流程如下:
1、在职工失业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2、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3、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失业金申领金额有以下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失业金领过一次还能领第二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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