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多少人以上设立支部委员会

如题所述

1. 党支部人数达到7人时,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对于党员数量未达到7人的党支部,其组织结构主要由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构成。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而支部委员会则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 当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但不超过50人时,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求来确定,通常为3至7人。此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诸如群工、保密、保卫委员等职务。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
3. 对于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而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1名副书记。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报告并获批准。
4. 党支部书记通常由本部门或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包括: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和构成、提出委员候选人条件及酝酿提名办法、考察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在党员大会上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的产生情况并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5.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并未对党支部委员名额作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以下范围: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党员不足7名)可设1名书记、3名支部委员,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但不足50名的党支部设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6.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应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
7.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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