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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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义务应当履行,但是如真不出庭只是会对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影响,影响多大,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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