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没收矿产品拍卖的法律程序

如题所述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旦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六十日内不申请行复议,在三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只要处罚决定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管当事人是否自觉履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即可。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