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A公司两年后,被领导把身份转到了B公司,又工作两年后,和B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以A公司有几个月的社保未缴纳为由,在B公司提出辞职,然后要求经济补偿金吗,两个公司法人不一样,现在准备放完产假,然后公司通知要降职降薪,降薪的事实还没有,不能以此为由辞职,直接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公司就是想逼自己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要有少交,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了,,但是现在是涉及两家公司,后面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都有交
法律程序走不了,现在还没有降薪的事实,而且产假已经放完了,也和公司闹翻了,很多同事都知道,还有20天,一个女生(当事人是之前的同事),这样子也没办法去公司待到下个月发工资等降薪的事实
降薪还没有事实,社保时效过了,不能仲裁或者投诉
后面这家公司工作两年了,然后两家公司都是没有签合同的,就是满一年默认签了无固定式合同,这无固定式的合同的岗位是默认为工作的那个岗位吗
追答你第一次合同签的是什么岗位,那么你后面默认无固定合同就是什么岗位,如果有调整,那么就需要和你协商,需要你签字,哪怕是不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