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叉车管理证书是不可以开叉车的。
叉车安全管理员需要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开叉车的注意事项:
1、叉车起步时要确认周围的安全。特别是装载着货物时,被货物挡住,周围状况不易掌握。应在确认没有人及货物放置后再起步行驶。
2、驾驶叉车要以能够安全停止的速度行驶。应遵守规定的限制速度。特别是装载着货物时以及在转弯、路口等可能会出现作业人员或其他车辆的场所,应降低到可以安全停止的速度。
3、切忌驾驶叉车急起步、急刹车。否则可能会失去方向或导致车体不稳定。特别是装载着货物时,可能会倒塌,非常危险。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