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滞留部队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2.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扩展资料:

1.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就可以退出现役。

2.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3.个人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1)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取消各种补贴,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基础工资)的80%发放,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工资、补贴一律不予补发。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要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个别无理取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给予降职、降级、降衔、撤职等处分,下一年度继续安排转业。

(3)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在部队办理完离队手续,即算已经离队,发生各种问题和无特殊情况超过报到期限地方不予接收的均由本人负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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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3

军人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滞留部队,滞留部队还是部队人员,也就是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战士,还是享受未滞留部队头年的工资待遇,多发兵龄费。

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部队的,部队有理由不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正当理由指身体原因没有终止医疗,或者技术岗位原因超期服役,一般部队不会无故停发工资的,一般都是滞留人员个人问题。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就可以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

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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