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想让他见孩子怎么办?

如题所述

离婚后,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但是,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想让对方跟孩子接触,可不可以呢?答案是看情况。因为,骨肉亲情,不管怎么说,都应该是被尊重和保护的。所以,如果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出现,对方的探视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探视权可以被终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条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自主决定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也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当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二)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三)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四)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五)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六)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七)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八)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止”而非“终止”。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消失后,被中止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其探视权。不过,现实社会中,当事人遇上的问题,要比文字列举的多得多。所以,还是建议,相关问题,处理时,还是问一下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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