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失业时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因此,第一步我们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满足这3个条件:在失业前,公司为我们缴纳的失业保险是否已经满一年?失业是不是被公司辞退或者公司解散等非本人意愿的迫不得已的行为?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公司解散等原因,需要有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解散的相关证明。
拿到公司的证明之后,失业人员需到先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再凭借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办理好相关的手续之后,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了,同时还可以享受失业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设立失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度过暂时性的困难,而绝不是要鼓励人们不就业、不劳而获,因此,在相关配套制度上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
享受失业保障期间,社区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会积极帮助失业人员寻找职业培训机会和工作机会,也鼓励失业人群自己积极主动去寻找就业机会,如果发现失业人员在主观意愿上无就业打算和行动,也会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补助待遇。
因此,把失业保障当成我们最后的一道安全屏障,知道自己不会真的走投无路就好,无论什么情境下,都需要有“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自强不息的精神,保持终身学习的习惯,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技能水平,不畏困难艰险,依靠自己获得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