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当投保人遇到经济困难,过了宽限期依然未缴纳保费,可根据条款和合同约定用
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
1.在长期寿险合同中,当投保人遇到经济困难时,经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但根据条款和合同约定,使用保单现金价值自动补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效力。一般说来,自动预缴保险费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投保人在投保“自动预缴保险费”时选择了,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申请上给予投保人这一权利的选择,保单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在连续缴纳保险费时,经过宽限期后仍未缴纳费用,而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盈余”(退保金)足够缓冲交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可进行保险费自动缓冲交,以免合同失效。
2.这种做法,可以使被保险人在不久的将来发生事故欠费,还可以得到保障。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设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设定合同的期限内仍然存在,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标准超额支付的长期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不存在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
3.人寿保险合同是以接受保险的危险性为标准的,可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保险合同两种全险合同三种基本类型。保险公司在指定人员死亡时付款的合同。有权指定的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给谁钱,谁是受益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预期死亡的人是被保险人。自动保费支付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将以保险项目下的责任准备金自动缴纳保险费。
拓展资料:
对于此保费,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单贷款条款的相同原则偿还和支付利息。期间预交保险费,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扣除预交的保险费和应预交的保险金中的利息,当预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达到返还金金额时,保险合同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