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7-04-1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可在三十天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用人单位人事负责人或直接上级,若被拒收可保留拒收记录;劳动者亦可以快递包裹或挂号信形式寄至用人单位,若被拒收仍可有记录。只要有拒收记录,即可表示劳动者已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知晓,若三十天后用人单位不准予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凭拒收记录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