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对于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他们必须遵循《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是第五十八条明确的要求。


许可证件等关键证件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交通主管部门的共同审核决定,具体细节请咨询相关部门,第五十九条对此有所提及。


自2006年4月1日起,原有的规定开始实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以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被废止,以适应新的管理规定。


虽然附件中详细列举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员登记表、结业证书等重要文件的样式,但具体内容由于篇幅限制,此处并未详细列出,需要查阅原文或向相关部门索取详细信息,附件包括: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详情请参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详情请参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详情请参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详情请参阅)

以上信息可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直接查询相关法规或联系相关部门获取完整信息。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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