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方案。在实务中,当无单提货人是买方或其他第三方时,提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向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提货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承运人索赔。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次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索赔损失的,按侵权之诉处理。而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不仅关系到索赔主体的不同,而且往往影响着该无单放货纠纷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继而决定了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说对于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美国、英国和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往往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无须其提供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而按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记名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未向其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交付货物,仍然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托运人持有正本提单,在其得知承运人无单放货后,一旦选择向无单提货人索赔,而不是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法院往往会认为虽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构成违约,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无论此协商结果是否得到实际履行,往往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认可和对无单提货人现时占有物权的确认,从而导致所持提单的物权功能的丧失,提单持有人将面临承运人无需再承担责任的风险。由此可见,持有提单的托运人在得知无单放货发生后,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方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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