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92条: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否与第29条回避情形矛盾?

刑诉法192条: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刑诉法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问题:刑诉法192条与第29条回避情形,是否矛盾?

这没有矛盾点,得满足下属四条之一,才符合回避条款,先属条款,也就是回避条款等级本身就高,不存在有冲突的情况。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主要是为了司法公正,大家都能理解。
第三条,是保护被告人条款,因为满足第三条的警务人员,属于检察方,已经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之一了,不能重复使用相同证据多次举证,这属于诱导法官加深监察方关键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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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7
不矛盾,警察目击了现场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不可以参与审理此案。不论农民、工人、公职人员等谁看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为公道期间打击犯罪分子都应该义不容辞出庭作证,为他们公正公道的壮举点赞。
第2个回答  2021-02-18
1.警察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情况,作为证人指控犯罪嫌疑人,其警察(证人指控嫌疑人)需要回避案件侦办过程,只要警察没有参与案件侦办,是可以出庭作证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2-17
这个的话当然是了,因为别人说出来的你又没有见到,万一别人是乱说的你也不好确定对吧,所以的话要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呀,对吧,不要轻信别人的谗言啊,有些时候要是你稍微弄错了的话,这个就关乎一条人的性命啊,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