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标企业来说不均衡报价可以利用清单报价的量价分离原则,为自己获得更大利润。不均衡报价在投标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明显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正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以利变更估价时采用。如:临时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2、预测到以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反之,其单价则会低些。 3、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可报得高些。虽然总报价影响不大,但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 4、业主提供暂定价格的项目。如便道(桥)及明确分包的项目。 5、对先期施工可以早收钱款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资金周转。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相反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低一些。如:粉刷、油漆、电气等。 6、计日工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结算时可多获收入。 7、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如: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以及便道(桥)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此种施工项目时也可多获收入。 还有第8种情况最近也经常会碰到,即:单价与合价不符。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即通过低总价来寻求中标,然后通过高单价来寻求变更工程量,从而达到结算高价的目的。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有单价修订总价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有可能在那样短的时间内忽视了核对,即使审核时发现单价与总价不符,由于修改总价将影响中标结果,那么是否需要在公示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而在宣布中标人后签合同时修改总价是否可行?如不修改总价,又将如何进行处理? 现在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日益成熟,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名堂越来越多,招标人也慢慢掌握了一些防范的方法。如有些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不均衡报价的处理方法,但处理方法往往不尽人意,甚至于直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比如规定的招标人可以或有权削减多少,或任意选定选比不均衡项目,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等。 不均衡报价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里没有载明处理方法,也算是评标标准的一个硬伤。
记得采纳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