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在福建省莆田市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押了一个月,今天去提车,结果停车场要收3300元的停车费

我的车在福建省莆田市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押了一个月,今天去提车,结果停车场要收3300元的停车费,这个钱我怎么办?

  一、这是交警行业的一条不成文规定,只要你的车子进了停车场就必须交停车费。
  二、交警扣车后去提车不需要交钱(处罚罚款除外),如果交警让交钱是违法行为。
  车辆被暂扣,系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说法是违法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如果被暂扣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警部门限期发还暂扣的车辆,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势必败诉。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规定,车辆保管费用应该由扣押车辆的行政单位支付。“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被扣押后的保管费用,当事车主不用交,这在《行政强制法》有明文规定。”
  至于该停车场向车主收费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的约束单位是行政范围,而非企业。要讨回这部分费用应当找交警部门,因为扣押车辆的行为由交警产生,这是一个行政执法行为。
  需要带着收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司法鉴定书到交警支队填写相关表格。到交警支队,填写完“行政复议申请表”后,一般60个工作日内会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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