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题所述

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没有具体的数额,足以保障基本生活即可。法院强制执行给被执行人留基本生活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其中的生活必需费用,可以理解为基本生活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60元调至69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0470元调至108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910元调至931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144元调至1269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65元;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418元。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延期还款,债权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冲还款的时间,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执行阶段,败诉方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债务。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经查实发现确实债务人没有可以执行财产的,中止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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