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抚恤金在哪个部门办理

如题所述

抚恤金是到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抚恤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抚恤金包括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种,死亡抚恤金只有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具体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丧葬费、抚恤金计发及办理流程:
1.离退休人员去世,由离退处负责通知人事处;在职教职工去世,由所在单位通知人事处。
2.家属向人事处提供去世人员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人事处向四川省社会保障管理局申请计发丧葬费、抚恤金基数。
3.人事处根据四川省社会保障管理局确认的计发基数制定抚恤金、丧葬费文件。
4.家属或代理人到人事处办理丧葬费、抚恤金时,需如实提供去世人员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材料,家庭成员情况说明并书面承诺。
5.代理人需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捺印的委托书或公证书,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材料。
6.手续完备后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文件,然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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