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由企业买单,然后国家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规定来看,目前生育假主要都是由企业“买单”,对此笔者认为也是应该的,毕竟单位的员工是为企业在做贡献。一个公司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肯定是离不开员工们的辛勤劳作和付出的。如果员工在公司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那么他们肯定不会那么卖力为公司出力,这也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如果这笔费用都由国家机构提供补助,那么势必会造成一定的财政负担,不利于社会的更好发展。而且每个人的生育假补贴并不是都一样的,因为所处单位和所处位置的不同,享受到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要是都是“一刀切”的进行补贴,那么势必会引起分配不公的问题。
同时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办法和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怀孕女职员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产假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这么做的目的也是比较明显的,就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期间的正常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如果因为女性产假,就对其区别“对待”,那么也是不公平的。
并且为了确保生育合法权益,我国部分地区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这么做,能够有效减小企业的压力,让企业在女职工生育方面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只要是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基本都不用再从单位领取工资,直接享受生育津贴的费用就足够了。这样也能有效避免女性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消除公司不敢应聘女性员工的忧虑。
在如今生育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以及生育补助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部分缓解生育率连续下降的压力。
主要由企业买单,然后国家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规定来看,目前生育假主要都是由企业“买单”,对此笔者认为也是应该的,毕竟单位的员工是为企业在做贡献。一个公司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肯定是离不开员工们的辛勤劳作和付出的。如果员工在公司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那么他们肯定不会那么卖力为公司出力,这也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如果这笔费用都由国家机构提供补助,那么势必会造成一定的财政负担,不利于社会的更好发展。而且每个人的生育假补贴并不是都一样的,因为所处单位和所处位置的不同,享受到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要是都是“一刀切”的进行补贴,那么势必会引起分配不公的问题。
同时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办法和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怀孕女职员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产假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这么做的目的也是比较明显的,就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期间的正常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如果因为女性产假,就对其区别“对待”,那么也是不公平的。
并且为了确保生育合法权益,我国部分地区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这么做,能够有效减小企业的压力,让企业在女职工生育方面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只要是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基本都不用再从单位领取工资,直接享受生育津贴的费用就足够了。这样也能有效避免女性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消除公司不敢应聘女性员工的忧虑。
在如今生育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以及生育补助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部分缓解生育率连续下降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