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西方司法独立之区别

如题所述

1、属性不同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概念具有专属性特征。就是说,“司法独立”只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专属性直接决定了对其解释的排他性,就是除了西方国家固有的解释,其他解释都是不能成立的。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表现不同

法律上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总统)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司法权行使时,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在审判案件中审判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人指挥和命令的拘束;

我国的司法制度,必须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性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扩展资料

司法从来都是与立法和行政紧密相连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揭示过司法与立法的关系,司法是司所立之法,离开立法,何谈司法、资本主义立法的阶级偏私,决定了司法的阶级偏私。因此,在剥削和压迫制度下,司法的公平正义是不存在的。

那种强调“立法机关对审判的监督通过立法来监督”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有权对司法、审判直接进行监督,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而孤立存在。在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法的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性质和效力。行政法规是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可见司法权也不能独立于行政权而孤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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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5-19
西方没有政法委,没有审判委员会。所有政党都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所有政党都要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法官不能加入任何政党和组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7-31

1、司法人员遴选机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遴选一般采用“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首先要进入大学法学学习获得法学J•D学位(如美国任何的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获得JD学位);然后从事律师职业积累司法经验,最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

2、国家法律体系不同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

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官造法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

3、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不同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以上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西方的“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