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怎么算

如题所述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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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异地经营纳税,不仅存在计税方式选择简易征收,还是一般纳税人问题,还存在在缴纳营业税模式下,集团中标所属企业施工不需要订立分包合同的操作,但营改增后这种模式却无法执行,必须签订独立的分包合同,不然就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可订立分包合同不仅有违建筑法,还要看业主是否同意,这些都是不可回避的难题。即使业主同意或默许分包,但具体如何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无论财税36号文,还是17号公告都没用具体的明确规定。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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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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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