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异地经营纳税,不仅存在计税方式选择简易征收,还是一般纳税人问题,还存在在缴纳营业税模式下,集团中标所属企业施工不需要订立分包合同的操作,但营改增后这种模式却无法执行,必须签订独立的分包合同,不然就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可订立分包合同不仅有违建筑法,还要看业主是否同意,这些都是不可回避的难题。即使业主同意或默许分包,但具体如何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无论财税36号文,还是17号公告都没用具体的明确规定。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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