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合理处方的概念

简述不合理处方的概念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 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 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括处方颜色、用量、证明文件等);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