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五章 全国组织机构

如题所述

第三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指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三)出席红十字运动国内外重要会议、活动,参与重要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五)批准设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六)聘请名誉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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