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重复起诉,我没有接到任何文书送达的情况下,我被判了。是否合法?

物业公司大约在2011年底离开了,于2013年2月这个物业公司因我曾拒交物业管理费回来起诉我。我随即应诉,将答辩书送达法院。答辩中罗列了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外是物业合同非法签署,物业公司服务重大欠缺及给我房屋造成的损害等等。时候不长,听说物业公司那边撤诉了,我也就没再将此事放心上。
今天突然发现银行帐户被冻结,几经打听方知是法院执行局干的。
赶到法院咨询,才知这个物业公司大约在2013年11月就相同的原因又重新起诉我。可是,这次的起诉从那个时间直到到今日我没见法院送达的一纸一字。我去法院档案室查,也未见有我收件的任何记录。法院工作人员说邮件的回单和登报启示证明法院已经送达,勿论是否有我的签字,这些证据足够了。这段时间我多数时间在家的,其它邮件都能收到,偏偏这些文件没有送达,奇怪。
如果这样就能将法律程序走完,我们随便可以起诉他人,走所谓的通告程序,不必让他知道,可以轻易让他缺席败诉。难道是法院让这个物业公司玩了?
回忆起,曾经接到过一次法院的电话,问物业公司起诉我的事,当时我告诉法院曾经送过答辩到法院,法院的人当时并没有说什么就结束了通话。难道这个电话是涉及物业的第二次起诉而不是我所说的第一次起诉?我怎么能想到物业公司还能做出如此龌龊的事情来。
请问,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件送达的做法和说法是否有误?还有,已经撤诉的案子怎么可以重新立案?这不是胡闹吗!

1、撤诉的案件是可以重新起诉,这个符合国家法律程序

2、法院送达方式中,有一个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无论你接收与否,都视为通知到你。

法院的判决书已下,建议你别再执着什么法院的过错,赶集找个律师研究上诉或反诉原来那个物业公司吧。追问

谢谢指点。还有问题请教,2013年11月物业公司起诉我欠缴物业费,欠缴的时间段是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根据法律失效(24个月),物业是否只能起诉我2011年11月至12月的欠款?

追答

你的理解有误

所谓法律失效期,在物业管理中,是以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期为最后一天,推24个月。

所以,如果上期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署的合同是到2011年12月末的,那么物业公司只要在2013年12月前起诉你,是按照当时整个物业合同有效期内的全部欠款计算的。

物业起诉业主,一般都是合同纠纷,物业按照合同收取物业管理费。所以这个时间不以具体欠费月份计算时间,是按照一份整体合同来算的。

这个要看上期物业当时和你们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期限是哪天为止

物业费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物业公司起诉你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依据的是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到物业起诉你哪天。不超过24个月,就不算超期。由于是合同纠纷,所以你欠的物业费,是合同执行期内的全部欠费。而不是说按照你欠费的起始日期来计算这个有效期,欠费过了24个月就不算数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