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劳动合格证用什么手续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1-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外聘营运驾驶员队伍素质,加强对外聘驾驶员的管理,改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集团系统所属从事营业性运输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外聘驾驶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中外聘驾驶员是指非本企业职工,有符合专业运输企业营运驾驶员资质条件,且驾驶本企业营运车辆的驾驶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交通集团外聘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培训管理中心)由集团安全技术监督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负责,委托交通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实施。培训管理中心对外聘驾驶员实行统一录用、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证书、统一检查监督的五统一原则。第五条 部门职责安全技术监督部主要负责对外聘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把关,监督各单位对外聘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驾驶员的考核,证件的审验、发放,奖励与惩处。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用工合同的签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理用工招聘和辞退手续。外聘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发证,建立驾驶员人才储备库,建立证书发放登记台帐,驾驶员档案的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第三章 招聘录用与辞退第六条 录用程序(一)外聘驾驶员由培训管理中心向社会统一招聘,也可由所属企业或经营者推荐。(二)部门或经营者推荐驾驶员,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拟聘用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本人驾驶证、身份证、违章查询、事故记录等相关材料,送交集团安全技术监督部登记,并提出培训申请,由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培训,经测试合格后,由企业正式办理用工手续。(三)已经在岗的外聘驾驶员,应将在岗外聘驾驶员的相关材料及档案复印件交集团安全技术监督部复核后,再到培训管理中心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交通集团外聘营运驾驶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各单位方可办理聘用手续。(四)各单位聘用新驾驶员应在一个月前向集团外聘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培训管理中心统一培训、考核。(五)由培训管理中心向社会统一招聘的驾驶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纳入交通集团外聘营运驾驶员储备库,企业提出申请,培训管理中心可直接派谴。第七条 录用条件(一)外聘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劣迹、具有良好的驾驶操作应变能力、无职业禁忌症。(二)聘用的驾驶员三年内未发生过一般以上负有责任交通事故。(三)招聘营运客车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客车经历或安全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或大客车驾驶经历2年以上且安全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招聘营运货车驾驶员,连续驾驶须在3年以上。(四)招聘的营运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五)驾驶员正式录用后,应与其签定运营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六)被聘用的驾驶员上岗后,要进行跟车实习,熟悉线路、路况、车况,而后方可单独驾车试工运营。试工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如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企业应终止试工期,终止合同,并做辞退处理。(七)录用外聘驾驶员,须有本人出具的合法身份证件、从业申请书、本人简历登记表、近期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以及三年无事故证明或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出据的有效证明等。(八)用人单位将拟聘驾驶员提交的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后,持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座落地公安交管部门就违章记录和事故记载进行查询核实。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录用:(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二)造成过有责任特大交通事故或造成过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四)有不适合担任营运驾驶员工作其他因素的。第九条 辞退解聘(一)不执行集团或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应予以辞退。(二)录用期间发生重大以上责任行车事故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终止合同,予以辞退。(三)聘用期间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执法部门通报或列入“黑名单”,经教育后不改的,应予以解聘辞退。(四)因发生事故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解聘辞退的驾驶员,企业要办理正式解除关系手续,并报集团培训管理中心,中心接报后应从储备库中删除,并做好记载,被企业解聘的驾驶员,各专业运输单位不得再次录用。第四章 外聘营运驾驶员技术合格证第十条 凡应聘驾驶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营运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除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外,还须依照本规定申请领取集团公司“外聘营运驾驶员技术合格证”。 第十一条 合格证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属单位、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有效日期,并有发证机关印章、合格证的编号和持证人照片。第十二条 合格证编号应按顺序编排,不应有漏号、重号,补办的合格证使用原编号(加“补”字),有效期不变。第十三条 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两年。第五章 申请、培训、考核、发证第十四条 申请合格证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各单位要按照条件要求,对本单位的外聘营运驾驶员进行统一把关、统一推荐。(二)由企业安全部门统一进行初审验证把关,填写《天津市交通集团公司外聘驾驶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携带如下相关证件:1.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复印样式见附件二);2.近期1寸同底版蓝色背景彩照3张;3.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三年无事故证明。(三)由培训管理中心和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对上报的营运驾驶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外聘驾驶员资料将予以退回。第十五条 培训事项(一)外聘驾驶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课时;(二)外聘驾驶员培训分为客运驾驶员上岗培训,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上岗培训,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上岗培训。(三)培训内容:1.职业道德2.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赔偿规定;3.驾驶员的驾驶心理特性;4.道路安全驾驶及突发应急情况的处理;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剖析;6.驾驶技巧;7.高新技术在汽车领域上的应用。(四)考试科目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类:理论科目包括:国家相关法令、法规,职业道德,车辆驾驶及维修相关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实际操作科目包括: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外聘驾驶员上岗培训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之日起,可重新报名参加培训。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须重新参加培训。第六章 合格证的管理第十七条 合格证仅限在集团公司内部使用,严禁伪造、涂改、转借他人。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集团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应书面写出申请,经调出和调入单位批准后,到培训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 合格证应随身携带备查,所驾车辆应与准驾车型相符。第二十条 合格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损毁,应持单位出据的相关证明,及时到培训管理中心补发。第二十一条 合格证两年换发一次,合格证有效期满,持证人应填写《交通集团公司外聘驾驶员合格证换证登记表》(见附件三)到培训管理中心进行培训教育、审验换证。有效期满后15天内未办理换证,依照本规定处罚后换证;有效期满后超过30天未办理换证,须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第二十二条 合格证持有人调离本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岗工作的,应将合格证书交回培训管理中心。合格证书交回或失效的,需要重新取得合格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合格证,并在档案中注明:(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超过换证时限的;(四)涂改、冒领、转借他人使用合格证的;(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六)年度内连续3次收到异地违章汇转单的;(七)持证人或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八)发生有责任特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第七章 日常监管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外聘驾驶员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外聘驾驶员职工档案。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外聘驾驶员在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时,须持有培训管理中心颁发的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全部门要认真对外聘驾驶员履行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专题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并且有详细教育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者,应按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者,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运营,直至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 所有运营单位新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经培训管理中心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劳人部要对各单位外聘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时的检查,凡发现有未持证上岗的外聘营运驾驶员从事营运工作的,要层层追究责任,对主管人员实施处罚制度。第二十九条 凡未经过培训管理中心培训,私自聘用营运驾驶员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领导、或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除终止运营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外,还要严肃追究企业领导、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 收费与处罚第三十条 凡被聘用的,持有合格证的驾驶员,应向聘用单位缴纳5000元安全保证金,合格证注销时,凭培训管理中心的注销证明全额返还,不计利息,无正当理由,单位不得扣留。凡被聘用的驾驶员因发生负有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除终止用工和运营合同外,将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不予以返还。第三十一条 外聘驾驶员培训费用为每人600元(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文具费、考务费、场地和路面实习费、证书费)。第三十二条 补办合格证收取30元工本手续费。换发合格证收取50元教育审验费。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罚款:(一)凡发现外聘驾驶员未取得合格证驾驶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对经营者及驾驶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外聘驾驶员从事运营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所持有的证书资格不一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三)各单位使用未取得合格证的驾驶员从事运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安全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四)伪造、倒卖、租借合格证的,除收缴其证件、终止运营合同外,同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五)各类罚款由企业(对用人单位的罚款由上一级主管安全部门)统一收缴,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非营运车辆和合作经营车辆聘雇驾驶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为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规定拥有解释权,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个回答  2013-11-30
去劳动局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