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权的具体表现

如题所述

关于行政越权的具体表现,可阐述为如下几类:
1.无权限
  无权限是行政越权中的最严重违法形式,它是指越权的主体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的行为,亦是指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而做出行政行为,该类越权行为是一种当然无效的行为,可形象地概括为无权行使了有权。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其一,行政机关行使了非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权和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否则就表现为无权限。如行政机关对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实施强制执行,就属于此种情形;又如对于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决定不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则属超越了行政权范围而行使了司法权;再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了对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处罚行为,这都属于无权限。其二,其他国家机关越权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行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三,内部行政机构行使了外部行政机关的职权。如行政机关的内设科、处、室及派出机构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其四,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情况下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由于被分解、合并,其行政职权已丧失或转移后,仍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其六,受委托人的行政委托权限终了后,仍继续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七,党组织直接行使行政权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其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任职前或免除职务后的时间内实施行政行为(1)。
2.层级越权
  层级越权或称纵向越权,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或下级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职权。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可形象地概括为小权行使了大权。其二,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可形象地概括为大权行使了小权。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属于违法行为。从目前立法关于上下级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划分来看,表现为四种状况:一是立法明确规定职权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二是立法只规定职权属于该行政机关系统行使,并未区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三是上下级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确规定某种职权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2)。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不能认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代行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因为:上级监督权的存在是为了避免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矫正其违法;下级行政机关并非上级行政机关的地域代表,其设置及其权限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果允许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那么下级行政机关也就没有设置的必要了。
3.事务越权
  事务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在我国,法律按行政机关主管事项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行政职权范围,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事务主管权限。超越了本部门的主管范围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属于事务越权。事务越权又可称为横向越权(2)。如工商行政机关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属于事务越权,应由卫生部门去执行。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主管权限应注意避免。
4.地域越权
  地域越权是行政机关超越了其行政职权行使的空间范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着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间界限,行政机关只有在其管辖的空间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即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而应归入无效(2)。如税务机关到其他税务机关的管辖地域征收税费属于这种情况。
5.内容越权
  内容越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超越了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内容  越权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超越法定的时间范围。例如,对违反《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船长职务证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时间即为有效时间的范围,否则就构成越权。(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 即行政机关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围内选择或决定。范围包括超越法定行为的种类、超出法定的数额幅度和对象适用范围等。(3)被授权组织超越法定的授权范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即为越权无效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被授权组织承受。(4)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委托范围(2)。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所依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6.内部越权
  内部越权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越职权。行政主体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互相间的职权逾越并不必然引起行政主体本身的越权,只有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职务或利用职务进行的行为越出了行政主体法定权力时,该行为才属行政越权之情形(3)。这样,对内部越权是有探讨的必要。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外行使职权时必须在其法定界限内行使,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中的内部机构及其人员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还需要在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中进行具体的再分配,法律并不允许其各种内部机构及其人员可以相互逾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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