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3月11日与公司(外服)签的3年劳动合同,后改签为与公司的合同,合同期限同为三年。工作期间由于同事未锁保险柜门(我只是因为当班,所以被迫也签字了),迟到等,被公司开过2-3次违纪过失单。现单位以我工作不积极的原因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获得经济赔偿呢?我个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么?公司之前对我有一些看法,其他所有同事,包括比我晚来的,都发了新工牌,工服,我没有,是否可以算侵犯人权或者其实呢?需要有什么证据么?还有我在此公司工作时结婚的,在法律期限内,我申请婚假,公司有权不批准吗?
有知道的说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