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失单 公司若想强行开除 可以仲裁吗

我2014年3月11日与公司(外服)签的3年劳动合同,后改签为与公司的合同,合同期限同为三年。工作期间由于同事未锁保险柜门(我只是因为当班,所以被迫也签字了),迟到等,被公司开过2-3次违纪过失单。现单位以我工作不积极的原因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获得经济赔偿呢?我个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么?公司之前对我有一些看法,其他所有同事,包括比我晚来的,都发了新工牌,工服,我没有,是否可以算侵犯人权或者其实呢?需要有什么证据么?还有我在此公司工作时结婚的,在法律期限内,我申请婚假,公司有权不批准吗?
有知道的说一下,谢谢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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