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9-17
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将许多小乡合并为县,并县后的行政长官便称为“令”。
最初,县令直接由国君任免,但在战国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县两级制,县隶属于郡,县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属。秦汉时,法令规定根据县的人口多寡,县官的职称也不同,一万户以上称县令,以下称县长。
秦汉时,县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绩优良者可辟为府椽、甚至可以升为郡守。所以县令颇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选。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级军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颟顸、贪暴,为士人所不齿,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县事,简称知县。元朝时改为县尹;到明清时恢复。
县令古称百里侯[1],所谓“万事胚胎,皆在州县”[2],“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3],其责任不可谓不大。宋朝以后的县治却成为“官冗于上,吏肆于下”[4]。袁宏道在给友人丘长孺的信中说:“弟作令,备极丑态,不可名状。大约遇上官则奴,候过客则妓,治钱谷则仓老人,……苦哉!毒哉!”[5]。中华民国成立,初改县知事,后改县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因袭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