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好烦,关于辞职的事!

我到新工作的地方工作了差不多一个星期吧,但是是在觉得太累了,也没兴趣整天不想上班,不想干了!今天交了辞职信,经理看了以后找我谈话了,说了很多,但后来还是同意了,但因为还要总监的签字,今晚又去找了总监,总监很严肃的直接说了一句没有一点挽留的余地吗?后面什什么的不记得了,后来我说要不换个部门,不然我就不会做了,后来她答应了,说给我一次机会,其实我是不想在这里干了的,但是那总监说的话,让我很没有余地,现在我选择留下来了,他们对我的印象也肯定不好了,我觉得我以后上班似乎会很艰难,该怎么做才好我
烦死了,离职的当面就撕了啊...我以后还怎么混啊..

既然都答应换部门了,就努力去适应吧,如果实在不喜欢,就直接说感觉不太适合自己就行了,不过下次要走的话,要走得坚决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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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7
只能离开
第2个回答  2011-05-07
是你想太多······
第3个回答  2011-05-07
如果想别人不怀疑你,工作表现出色就是最好的证明呀!
其实领导这么好,再三挽留,你应该用最好的成绩报答公司才对呀!想这么多干嘛了呢?
第4个回答  2011-05-07
想干下去还是走人,自己三思而后定。如果选择走人,一定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走,否则合法权益很难保证。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下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