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日本警方调查烤肉店生牛肉中毒事件”而引发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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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千万人的神经,点燃着各家媒体的热情,也都让消费者想到“我们还能吃什么”的问题。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被使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伤害的一种担保。食品中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有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因素,也有农药、兽药、真菌毒素、有毒金属及其他工业污染物等化学危害。生物性因素可以在食品、人体内生长繁殖,并可能因数量的增加而导致对人体的伤害,因此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不得在食品中检出。化学危害多数可在环境、食品、人体中被代谢,即使不能代谢,一般也不会增加。

  追求食品中绝对不含有害物质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因为这样做会使我们失去很多食物,许多人将因为得不到足够的食物而患营养缺乏症,甚至会失去生命。其实任何有害物质造成人体损伤都需要达到一定剂量,毒性越大的物质造成人体伤害的剂量越小,只要达不到一定剂量,这些物质就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可以说,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并不等于食品有害。

  为控制通过食品摄入的有害物质剂量低于有害剂量,需要制定相应的食品限量标准。标准的制定,一般是经过动物试验和人群流行病学资料进行综合评估。而许多新化学物质由于使用期限较短,还不能进行人群流行病学评估,只能通过动物试验,经过一定的分析,得到动物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所谓最大无作用剂量是指化学物质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方式与机体接触,用现代的检测方法和最灵敏的观察指标不能发现任何损害作用的最高剂量。将最大无作用剂量应用到人体,制定人体的每日允许摄入量,这一过程不是简单的数据搬家,是将动物数据除以100倍后再应用到人体。应该说,这一过程已经使人体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通过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对该物质的所有摄入人体的途径及量进行分析,最终可以制订该化学物质的限量标准。我们目前执行的标准,有些比这个标准还要严格,这是因为许多国家将食品的标准作为贸易壁垒的手段,这时的标准已经超出了保护人身安全的范畴。可见,食品标准与安全还是有一定距离的,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在标准下肯定是安全的,即使略微超过标准也不至于造成人体的伤害。

  还有的时候,企业和国家根据食品中有害物质的高低,将食品分成不同等级,但最低一级的食品,也是安全的。如酸价在我国有关食用油新标准中的规定是这样的:食用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的酸价标准是0.3,二级是0.5,三级是1,四级是3。也就是说,酸价在3以下的食用油对人体都是安全的。如果一种油脂标称一级油,但其酸价是0.5的话,我们可以判定这种油脂不合格,但不能说它不安全。

  因此,实际上,在我国发生的很多所谓的“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说来不能称为安全事件,有很多是食品违法事件、食品掺假事件、伪劣食品事件,这些事件肯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不一定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造成这种误导的主要原因是现在很多研究者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向公众公布,或很多媒体将一些专业杂志的实验结果向公众公布。殊不知,这些研究成果有的还很不成熟,没有经过更多人的验证,而能够重复的结果才能成为科学结论。

  当然,外来化合物即便没有毒性,也因为要经过肝肾的代谢与排泄而加重肝肾的负担,因此,我们应尽量避免摄入过多的外来化合物。一方面,应通过良好的管理措施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杜绝违禁化学物质的使用;另一方面,对苏丹红、孔雀石绿等不允许用于食品中的物质,应该像管理毒品一样实行登记制度,通过销售管理,严格把关,防止这些违禁物质流入食品生产领域。

  作为消费者,没有必要对每一次的所谓“食品安全事件”太过担心,要相信,大企业、好品牌的产品即使存在一些问题,也要比那些无照生产者的产品安全得多。同时,应保证食物多样化,每一种食品不要过多摄入,这样既能保证营养平衡,又不至于使一种有害成分过量摄入。

  一、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下决心一定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部署和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念。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只有准确把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价值理念,才能科学地认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在监管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实际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着重构建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厘清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前提。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如何及时高效地构建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部门职能的交接和制度建设,是当前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中之重。这就需要各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准确定位,积极作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转变职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监管部门之间各项职能及工作的交接。要通过对监管制度的整合,既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又防止出现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效能。同时还要精心筹备相关制度的创建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理清和完善法规工作,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监管部门必须准确把握法定职能,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紧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研究加强监管措施,从两个方面做好法规建设工作。一是要做好现行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及时清理、废止、修订。要为法规清理工作设定时限,及时完成相关工作,避免错误适用法律依据的现象发生。二是要根据监管职能和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在法规建设上用改革发展的办法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判断监管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食品监管中的政策性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使执法人员能够有效解决复杂问题。要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细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为实现科学、权威、高效执法,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张敬礼(《求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四、提高食品安全法的约束力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出台之前,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并非是白纸一张,相关的法律、条例有:《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法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的内容。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就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的内容和侧重而更名得来。那么,为何在原有法律、条例存在情况下,食品安全问题会层出不穷,而食品安全法草案又能否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无疑成为了判断食品安全法草案效果的一个必要视角。
  首先,为何在原有法律、条例存在下,食品安全问题会不断出现?原因可以概括为一些地方,企业生产中的“囚徒困境”:那些生产伪劣假冒食品的企业生产成本很低,公关后被处罚的可能很小,即使处罚,其能够感知的痛感也有限,而那些正规经营的企业,不仅生产成本很高,而且被执法检查的力度也很大,此时一个感知到生存环境的企业会如何选择自己的生产呢?是保持集体理性,坚持生产合乎要求的产品,还是坚持个体理性,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在“囚徒困境”中,企业通常会选择后者。既然,“囚徒困境”是企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个原因,食品安全法就应该具有打破这种困境的力量。一方面,必须完善规定、执法必严。虽然,此前的食品卫生法已经对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通常是模糊的,空泛的,很难对现实中的问题作出针对性的管理和制约。再加上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执法者没有将法律规定用之于现实,结果导致食品卫生法的外部效力十分有限。以此以例,食品安全法就应该在何为不安全食品的法律规定方面更加详细,在执法力度上更加坚决。
  五、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
  必须提高违法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囚徒困境”下,生产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在于其铤而走险的收益可能是大于成本的,正是这种经济理性让生产者在囚徒困境下放弃了道德理性。因此,食品安全法也应该通过惩罚性的赔偿,来增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者的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具体而言,可以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现有的 10 倍赔偿显然是一个有待争论的额度,因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他们维权的成本就可能超过了 10 倍赔偿的数额,而一次 10 倍赔偿的数额也可能伤不了故意生产者的筋骨。
  食品安全法应当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应该打破企业生产中面临的“囚徒困境”,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严密、可行,法律的执行必须落到实处,法律的效力可以对执法对象产生深远的影响。脱离了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缺少了执法必严的严格执法,缺少了具有杀伤力的法律效力,那些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根本不会对食品安全法产生敬畏,此前的食品卫生法就是前车之鉴。这也是为何食品安全法草案刚刚开始征集意见和建议时,一些网民就对此充满担心的缘故。

  一、食品安全法的保障性
  劣质奶粉养出大头婴儿、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广州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违规添加苏丹红等食品安全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令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心生疑虑。日前,我国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后又一部专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十章九十八条的内容将给老百姓带来哪些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又有多少新规值得期待?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析。新规将提供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
  二、食品安全法的科学性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孔祥佩指出,食品安全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建立一套制度完善、措施科学的安全机制。在草案里,一系列制度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如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召回食品将被销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今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将被统一发布;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从而有望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三、食品安全法的严厉性
  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法制造者“违法成本低”的顽疾一定程度上有望得到解决,不仅罚款处罚力度加大,而且对于产销有毒有害食品将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 20 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四、食品安全法的明晰性
  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监管负总责。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任重道远,草案让广大消费者看到了更多食品安全的保障。有关业内专家同时也指出,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要彻底解决好这一问题,任重道远,还有一些环节需要在草案中进一步健全完善。
  五、食品安全法的标准性
  “如今中国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应建立在更高标准之上,才能发挥更深远的长效作用。”孔祥佩举例指出,目前我国分别有 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以及 500 多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但标准之间交叉重复,混乱无序,“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而且往往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草案中虽然做出了统一标准的规定,但未对接轨国际标准进行规范,应借机提升标准,改变眼下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的现状。
  六、食品安全法遏制权力不作为
  综观历次食品安全事故,“十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一张餐桌”的顽疾一再警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监管、互相推诿的漏洞。“要想让草案中食品安全保障落到实处,关键在于监督管理环节,分工更明确,责任更清晰,通道才能更顺畅,效率才能更高。”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江列华分析认为,“草案中明确强化了生产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但还有待于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将监管部门具体化、责任明晰化,防止职能交叉重叠的症结,有效堵塞扯皮推诿的漏洞。”
  七、食品安全法诉求渠道待拓宽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广东省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威认为,要让权力透明化运作,就要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草案中赋予了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有依法获得赔偿等权利。“从草案内容看,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尚待进一步拓宽畅通,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会被虚置和弱化。”
  八、食品安全法处罚力度要强化。
  “严格甚至于苛刻是众多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时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于相关责任方的惩处就显得格外严厉。”黄志威举例说,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黄志威指出:“由于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常常让人感到‘鞭子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无法达到杀一儆百的警示威慑作用,从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草案在处罚措施上做了进一步的突破,但只有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将处罚落到实处,才能使有关条款不被消解掉。”
  民以食为天。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专家们普遍认为,集纳了民间智慧而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将使老百姓“天大的事”得到更加安全的保障。“虽然一部法律的出台不可能立即杜绝食品安全出现的各种问题,但这无疑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将从此走上更加良性的发展道路。”孔祥佩说。

  矛盾论主要从辩证唯物法的观点出发,来教育党内一些人的。食品安全问题是近代社会才逐渐严重的一个社会的问题。他的原因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上,更决定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早在资本发展迅猛的时代,马克思就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本质和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以及一些丑相。商人在利益面前,从不顾及劳动者的权益,他们剥削和压迫工人阶级。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类创造出一些非原始的事物,以满足和丰富不断充实的物质世界的需求;可是物质财富一旦能满足人们生活所必需的东西以后,便会出现不断膨胀的物质财富和人的精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如古语所说;“仓廪足则知荣辱,衣食足则指廉耻”。<这句话,可能我说的不准确,但根本意思没变> 的确,物质财富和人的精神需求是相互矛盾着的,物质财富决定精神需求,精神需求又反作用于人的物质财富,促使其更好的进行物质活动和生产。人活着,或说要生活,就必须解决吃穿住行问题,此时的这些问题是人脑中的主要矛盾。等到解决了这些问题以后,它们便不再适应于新历史条件的新的人的需求,从而新矛盾就出现了。新矛盾产生的基础是旧矛盾的一些积极合理的内容和因素,在人的历史的阶段上,新矛盾会逐渐取代旧矛盾;此时人的精神需求和不能满足的物质财富之间是主要矛盾。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解放了生产力,节省了大量劳力,机械化逐渐取代手工劳力,那么此时对于人来说,在满足了必须的生活所需之后,也就有了闲暇的时间,这闲暇的时间便是人的精神生活。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人的内心对其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膨胀。因为物质财富会不断的滋生人新的精神需求,使其内心的欲望和野心等不断膨胀。明白这些以后,再看看食品安全问题那就容易多了。
  同样地,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商人的贪婪的欲望和不断增加的物质财富间的矛盾,两者是互相促进者的。丰富的物质财富滋生了商人新的精神需求,商人新的精神需求又不断的促进其新的生产生活,两者的矛盾总是这样循环往复的相互作用着。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创造出自然界原本没有的新事物,比如食品添加剂等一些化学合成的物质。商人正是抓住了科学技术发展下的成果这一法宝,不断的缓解自身的财富与欲望间的矛盾的。这种矛盾一天不能解决,那么食品安全问题一天也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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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7
移民追问

“移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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