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为什么会输掉那些本不该输的官司

如题所述

一、诉错了主体
乍一看,好像是不太可能出现的错误,但实务中还真有。
例1:某律所代理原告起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果被告名字错误。被告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发现了此错误,然后未寄回送达回证也未参与诉讼,结果缺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根本无法执行。该律所很可能要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2:某律所代理某银行起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把其中一名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写错了。幸亏及时发现错误,但法院不允许修改诉状,只能撤诉后重新起诉,律所因此承担了重新起诉所花的几十万诉讼费。
二、诉漏了主体
除了诉错主体,还经常存在诉漏主体的。最常见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遗漏起诉债务人配偶,以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没考虑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混同、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侵权责任纠纷中遗漏共同侵权人、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忘了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等。
那是不是在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就把可能的对象通通都告上呢?不能一概而论。以笔者经办的案例为例,原告起诉张三和李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已付租金。原告也认可张三是代李四签租赁合同,两者之间是代理关系。其在庭上认为张三要连带还款的依据是张三代李四收了租金。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本应该是常识。可不知为何,原告还是要尝试。但这种尝试不仅徒劳无功,反而会给承办法官留下一个很不专业的印象。
如果说怀疑被告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可是又没有证据证明,此时建议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法官关于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院调证结果等因素。这种情况与前述案例的情况相反,会给法官留下专业好的印象。
三、诉讼请求有遗漏
诉讼请求遗漏经常出现在给付之诉中,最常见的是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例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决生效(或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遗漏了判决生效(或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
在思考和确定诉讼思路时,一定注意字斟句酌。
四、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或者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另案中的诉讼请求冲突
就像前面第二个问题中的第1个案例,原告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请求权基础。常见的缺乏请求权基础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少起诉状忽视了这个问题。其设计诉讼请求时并未仔细去寻找请求权基础,只是凭感觉,或者宁可告错也不要告漏。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可谓之敷衍的、不负责的办案方式。
再如,在笔者承办的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笔者代理被告。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可是其撤销权早已过了除斥期间,其在起诉前竟然未考虑到这个问题。而且其撤销的理由是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了其不能预计的风险,因此构成情势变更,因此其有权要求撤销。这就是对“情势变更”概念或者说构成要件有误解,情势变更的一个签退是该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而原告代理人主张的客观情况变化却是被告的违约行为。我在开庭过程中指出前述问题后,原告迅速撤诉。其随后又重新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不过其最终还是败诉。
“撤销”还是“解除”,两字之差,其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截然不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另案中的诉讼请求冲突。某律所代理某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承揽人的被告抗辩其不应向作为供货商的原告支付货款,而应由发包的业主方支付货款。可是在这个案子审理过程中,该被告又另案起诉业主索要工程款,该工程款中就包含了本案这笔货款。
该代理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总有一个案子会支持其观点嘛!那么在本案中,法院恰恰就以被告另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抗辩事实理由相互矛盾为由,不予采纳被告关于该货款的抗辩。这样一来给当事人和法官的感觉就是律师很不专业,二来确实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肯定是尽可能争取在本案中不要承担货款给付责任,实在败诉再在另案中增加诉讼请求即可。
五、诉讼请求不具有可执行性
以最近一个朋友向我咨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大概案情是,常某向段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产转换让协议》,约定常某以66万元向段某购买一套房屋,首付3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34万元于办理过户后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段某应在收到首付款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其后,常某支付了首付款,段某却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才了解到,该套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且已办理银行按揭。且因为房价暴涨,段某意欲毁约。
于是,常某委托律师起诉。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XX元。结果,法院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过户,以及房屋存在按揭为由,判决确认《房产转让协议》有效,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找到我,问我这个案件还有没有救,要不要上诉,还把其律师书写的上诉状发给我看。我问该房屋客观上能否办理产权证,该朋友说可以呀。我说那为何一审判决没有提到这个事实呢?她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根本没有向法庭陈述过这个事实。其上诉状中也未提到该房屋是能够办理房产证的客观事实,未提及房屋之所以至今未办证的原因完全是因为被告因房价上涨而想毁约,故意不去办证。
然而这个是本案非常关键的事实。如果在起诉前就将这一事实确定为本案关键事实,那么诉讼请求就不会直接设计为要求被告办理过户,而是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归还所欠按揭贷款、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则原告有权自行办理。
当然,如果庭审中能固定这个关键事实,那么因为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是其办理过户登记的前置条件,似乎也没有必要将前述两项单独列为诉讼请求,但这一认识因人而异。保险起见,还是单独列成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如果上诉,因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可能性比改判的可能性大。不过目前当事人选择了和解。
六、在起诉状中或庭审中承认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中,起诉状的事实部分承认已收到的款项。经过质证后,因为被告已付款证据不足,原告代理人当庭否认起诉状中承认过的已付款。
再如,其实原告或被告的关键证据没有原件,但原告在质证阶段回答被告提问时认可了该事实,或被告在答辩阶段认可了该事实。
又再如,在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中,被告承认在某个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但其又抗辩在此前已实际散伙,一审法院据此不予采纳其抗辩。在二审过程中,该被告否认其一审陈述过的支付合伙利润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一审陈述存在胁迫、被欺诈为由,不予采信其二审主张。
所以,不要贸然认可某项事实,对于不确定要不要说的事实或者不清楚的事实,待质证完后再作陈述或补充。当然,这不是倡导大家摒弃诚信,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七、提交了不利于己方的证据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常见的。不仔细论证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仔细探讨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把一些不该提交的证据提交了,使得本来能赢得官司输了。笔者承办过的一个抵押合同纠纷就是如此,笔者代理被告。原告提交的几份证据与其主张的事实相互矛盾,而原告对此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其本来妥妥能赢的官司输了。
再如,笔者去年底承办的一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笔者代理原告。被告在另案调解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的证据相互矛盾,本应该是同一份文件却出现了不同版本,而且文件时间也与常理严重不符。最后,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调解书。
出现前述问题的原因多数是因为当事人虚构事实甚至虚构了证据,却又虚构得不合常理或不合法理。
八、当事人或证人出庭帮倒忙
在笔者承办的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笔者代理被告。原告本人亲自出庭,也请了代理律师。其提起该案诉讼的原因是想以此拖延甚至否定掉另案(民间借贷纠纷)中我方的一审胜诉判决。但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在回答我的提问时,承认了一个关键事实,而这个事实结合对方提供的书证,足以组成证据链证明对方在撒谎,即对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什么情况下要当事人出庭?事实复杂,缺乏证据支持时,当事人出庭,声情并茂,能够获得法官的信任和同情。这比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的效果要好太多。
什么情况下不要己方当事人出庭?但凡是要起诉或抗辩的事实不属实,千万不要让当事人或证人出庭。一般情况下,他们只会帮倒忙。
当然,如果事先就知道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了案件事实,那律师就不要接受这种案件的委托,一是职业道德要求,二是以免引火烧身,因小失大。
当然,如果对方的起诉或抗辩不属实,最好是请求法庭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法庭是否允许另当别说。
九、对一审判决书只看结果而不仔细研究判决书其他内容导致错失上诉机会
有多少律师拿到一审判决后自信认真研读了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遗漏或错误,可能导致己方当事人权益受损,但判决结果是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是否上诉?笔者认为,拿到判决书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看,认真思考。形式上,着重看看原被告名字、身份证号有没有错(切勿以为法院不会出错)。实质上,着重看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遗漏或错误,可能导致己方当事人向对方或案外人承担本案以外的法律责任时,即便本案判决结果对己方当事人有利,也应上诉要求纠正事实。
对于判决结果,笔者分享一个例子。某律所代理抵押人参与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抵押人提供的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其抵押物价值远超过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该“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该律师拿到判决后没有仔细研究,没有发现问题,于是没有建议当事人上诉。该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该律师想着,只要当事人归还了最高额的债务,债权人依法就应该解除查封和抵押,而且债权人口头商行确实也同意这么做。可是在抵押人归还了最高额债务后,债权人不解除查封和抵押。执行局也不支持解封解押,因为生效判决并未明确担保债权的范围!这时,该律师才意识到,生效判决的结果少了几个字—“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
可是为时已晚,目前最可能的救济途径是另行提起解除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纠纷诉讼---因为再审的机会微乎其微。该诉讼能否获得支持还是个未知数,但即便该案能胜诉,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可能没有价值了,因为该房屋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就会被该债权人另案查封或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十、以上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方案
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表面原因是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律师专业知识不扎实或实务经验不够,但深层次原因是律所内部缺乏规范化的办案流程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所以,律所建立案件办理流程、案件讨论机制以及模拟法庭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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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5
律师 您好,我的律师故意做假证据勾结被告,故意让我输官司该怎么办
第2个回答  2018-09-19
需要看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