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微型消防站在密集场所是必备的场所,是很重要的。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是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
根据《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不在现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占地面积小、投资少、设备精良的消防站(以下称微型消防站):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工业园区。
微型消防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微型消防站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扩展资料: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政府——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