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如题所述

此文原载《国外地质勘探技术》1993年第4期

澳大利亚是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矿产储量价值、单位国土面积、人均矿产价值均居世界前列。据统计,澳大利亚矿产储量占世界前五位的有铁、锰、钛、铀、铅锌、铝土、锡、钨等。拥有世界著名的巨型铜矿区2个,铅锌矿区6个。在世界矿产品贸易方面也有数种足可影响国际市场供需的拳头产品。1989年澳大利亚铁矿石、动力煤出口分别占世界贸易量的24.5%和21.9%。澳大利亚联邦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全体国民(minerals belong to people),本国公民均有权勘探与开发。在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以州政府为主,联邦政府只在海上石油、海外投资等矿业政策上干预。联邦与州政府在管理本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方面不存在隶属关系。

联邦政府设初级产业和能源部,部长负责该部的全面工作。另设一资源部长具体分管能源计划、矿产品、自然资源管理、渔业、检疫和检验及矿产资源、农业科学等事务。部内设15个单位,其中与矿产有关的石油局、煤炭与核能局、(核)安全局、矿产品司、能源计划局、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农业与资源经济局等司局分别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这些单位不直接从事矿业产业管理和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除外),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矿业政策,并同其他部,特别是与贸易部协商,共同制定矿产品出口政策,从而达到调整矿业生产的目的。此外,联邦初级产业和能源部为了协调同各州政府矿山部之间的关系,还设立了澳大利亚矿产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和州政府的有关部长组成,主要任务是协调矿业的发展。该委员会在澳矿业政策的决策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澳大利亚各州都设有矿山部。该机构代表国民利益管理本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矿山部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行政管理,二是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的规则。下面以昆士兰州矿山部为例说明州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探及开发内容。

1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内容包括勘探许可和开发许可的审批及勘探、开发有关费用的收取。

(1)勘探许可。基本原则是鼓励投资者在勘探领域投资。勘探许可证规定申请的勘探面积第一年不超过100平方千米,最低投资要求达到50万澳元;第二年缩减到50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第三年25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取得勘探许可证要交纳勘探租金(按20澳元/平方千米收取)和环境破坏补偿保证金(5000~40000澳元),勘探许可证还规定勘探者每年要向州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上交一份勘探计划,成果报告,对同时申请同一区域勘探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勘探者,视各家勘探技术先进性确定最终勘探权属。

(2)开发许可。开发许可是控制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一环。在澳大利亚,如果一个矿山缺少采矿租约(mining lease)则认为违法。采矿租约规定矿区范围不超过1平方千米,时限1年。采矿租约的取得条件包括提供:①开发矿山的开采规划;②环境控制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估;③保护环境和恢复环境的计划。只有在以上三项条件经过州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审查,确认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获得采矿租约之后要向州政府缴纳租金和矿区使用费。

澳大利亚矿业法准许勘探、开发许可证转卖。

2 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规则

州政府矿山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勘探、开发立法和有关争议的法律仲裁及矿产开发的监督检查。该机构有权阻止采矿租约的发放,也有权对违犯规定的矿山提出警告直至取缔采矿租约。当然,矿产开发者也有权向矿产法庭申诉,请求调查。

对国外投资者,澳大利亚政策规定澳方至少占有矿业部门50%的产权和控制权,外国矿业公司若掌握过半数所有权将得不到签订合同的许可,除非它们提出计划使澳大利亚占有的产权逐步增加到至少50%。澳大利亚为加强对外资的管理,1972年颁布了关于外国资本在澳进行矿业投资的特定原则:凡超过500万澳元的投资项目须报联邦政府审核,1985年10月此项标准放宽到1000万澳元以上.对具战略意义的铀矿开发,澳国除制定有“二矿政策”以外,还对包括采掘、提取或与核燃料工业有关的外方投资项目,要求澳方占有75%以上的股份和管理权。

以上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情况,我们可从中得到如下启发。

启发之一,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属全国国民所有,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明晰的。州政府矿山部作为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行使勘探、开发的监督、管理权,通过采矿租约的发放保证资源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通过收取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实现所有权收益,政府不参与矿山的日常生产活动。勘探、开发管理的集中统一,加强了所有者的管理地位,比我国采矿许可证发放管理体制优越;同时,勘探、开发许可证的转卖制度为矿产资源从勘探到开发的市场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由此增强了资源开发者充分合理利用、不断改善经营条件的意识。

启发之二,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划分上,赋予了州政府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权,使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联邦与州分税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管理矿业的积极性。澳大利亚管理矿产资源的中央与地方非隶属关系及由双方有关部长组成的矿产能源委员会,不仅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而且又使得本国矿业能够稳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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