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倒闭,不给赔偿,已经签过离职,现在要求我们提交辞职信

我是一家店的分店的员工,签的是总店的合同,现在分店关门了,领导让我们都去总店上班,我们不愿意去,本来是说没有赔偿费,我们也做好了没有的准备。但是4月28日去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有签一份离职审批表,当时店长说他帮我们争取了,所以有赔偿(我,店长分别签字了,但是没有盖章)并且开了离职证明(盖章),但是后来由于某些原因,上面的领导不同意给赔偿,现在给我们三个选择:1、去总店上班,当之前的事情没发生过;2、不去上班,5月算旷工,然后公司就可以以旷工的名义开除我。3、自己递交辞职信。
我的疑问是,我已经有公司开的盖章的离职证明,如果不去上班,又不交辞职信,公司能算我旷工吗?

有离职证明,可以不去上班
看离职证明上离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就是说有离职证明,不去上班公司是不能以旷工为理由开除我们咯?

就是说有离职证明,不去上班公司是不能以旷工为理由开除我们咯?

追答

都证明你离职了,和单位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再上班就重新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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