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刑法案例及解析!!!

求共同犯罪的案例及解析和罪数形态的案例及解析!!
主要发“片面共共犯问题”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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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犯成立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况。
  犯罪故意共同说:即成立共犯必须有共谋,各共犯人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共犯的过限行为:共犯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对于超出的部分,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
  案例:某晚,甲乙共谋要教训丙一顿,在实行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遭到了丙的反抗,乙被丙砸了一砖头。乙十分恼怒,拔出刀子向丙的要害部位捅了两刀,致丙死亡,此时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乙一同教训丙的甲始料未及,待其发现时已经晚了。本案中,乙在与甲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杀人行为,此为过限行为,甲不承担杀人的责任,由乙单独承担责任。故甲乙只在故意伤害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的杀人行为吸收伤害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共犯责任
  共犯责任的原理称为“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各共犯人只是共同犯罪的一个成员,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只实行了一个行为,但最终都要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表现为: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
  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过程中,甲捅了丙一刀,没有刺中要害。乙一刀刺中了丙的要害,致丙死亡,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贪污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此时甲和乙都应对100万元承担责任。即按照总额进行处罚。
  另外,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因为结果加重犯往往与本罪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共同犯罪人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加重的结果,就都要承担责任。
  案例;甲乙共谋抢劫,进入某户人家后,见夫妻两人各在一个房间。甲乙互使眼色,约定分别对付夫妻二人。甲在丈夫所在的房间内进行抢劫的时候,致丈夫死亡。乙不知情,直至审判时,才知道甲在抢劫时致人死亡的事实。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犯成立、责任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一致性:各共同作案人仅在“共同故意”范围内成立共犯、承担共同故意罪责。
  案例:甲乙两人共谋杀死丙,同时朝丙开枪射击,丙死亡,事实上丙只中一弹,但无法查清这一枪是甲射出的还是乙的射出的,这种情况下,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乙与丙有仇,事前无通谋,不约而同的向丙开枪射击。丙死亡,事实上丙只中一弹,但无法查清这一枪是甲射出的还是乙的射出的,这种情况下,甲乙不以共犯论处,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例: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
三、区别对待
  根据共犯人在共犯中作用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罚。主犯适用“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共犯与形态
  共犯与形态问题就是指共同犯罪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的问题。
  (1)一般情况:以正犯中实行进度最高者为准,任一正犯将犯罪实行既遂的,所有共犯全部既遂。
  (2)特殊情况:
  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
  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即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中止失败”不能单独成立中止。中止失败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犯人想单独停止犯罪,并且为阻止共犯的结果发生作出了全部的努力,但最终没有成功,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
  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甲是主谋。二人为了避免丙流血,先用橡皮锤子将丙打昏,然后用车将丙拉到郊外埋掉。到了郊外后,甲让乙挖坑,自己放哨、抽烟。此时,丙醒来,要求乙放过他,乙同意了,让丙赶快走。就在丙走的时候,甲发现了,追过来,执意要把丙打死,乙阻拦,二人争执起来,乙被甲打晕。最后甲将丙杀死。当乙醒来的时候,甲早已经走掉了,丙也已死亡。乙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就属于中止失败,甲乙仍构成共同犯罪,即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甲乙共谋盗窃,在实行盗窃时甲没有来。如果甲对乙提供了帮助,甲只是消极退出了,乙利用甲的帮助实行了盗窃行为,则甲和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
  如果共犯人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即其中止具有有效性。此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对其他共犯人而言,犯罪没有既遂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因此可能成立未遂犯或者预备犯。
  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乙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注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后的未遂称为犯罪未遂,如果是在预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下来,则称为犯罪预备。追问

不是说发到邮箱吗?
你写的我已经收集起来了!请你修改答案,把他改为已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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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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