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有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对外借了很多钱,我根本不知道,和他早就分居了,他开始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后来就分居了,直到2009年1月份他才同意离婚,条件是房产,财产全部归他,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这样也无所谓,只要快点离婚就行,去法院起诉我等不了这么长时间,办理离婚手续是2009年1月20日,可是2010年我忽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是有人起诉我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我也没有签字,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借条是2008年12月18日签的,一个月时间,怎么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呢,又没有买东西,抚养老人,养孩子,现在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债权人举证这笔钱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了,还有一种说法是夫妻无法对抗第三人,我现在不明白了,到底应该怎么办?
关健问题是我根本不知情,他瞒着我在离婚前一个月借了十万,这不是个小数啊,对我来说可能影响我这一生。
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类似的约定。其次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1)夫妻收入较高,无需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未进行大的投资,借款数额较大且明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负债。(2)从借款人多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看,巨额借款是用于个人赌博、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际上,虽然法律当中,对于相应的夫妻债权债务确认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经常存在债务举证取证困难的情况,所以如果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帮忙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是我们离婚前一个月他的借款,这方便我如何举证呢?他是个无赖,我找他追偿没有用的,短短一个月时间啊,哪方便证据可以做为有利证据?
追答他向他人借款时,你并不知情,并无共同举债之合意。起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你前夫借款后,将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你也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本案债务属你前夫个人债务,应由你前夫承担清偿责任,你本人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起诉人拿不出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