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重新续交的次月生效。
医保断交有如下规定: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2、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3、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扩展资料:
1、医保中断缴费后,医保待遇就无法再享受。
医保实行按月缴费,参保者一旦停止缴费,从次月1日起,将不能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医保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年限会归零。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大病门诊待遇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将会受到影响,支付比例或限额会变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