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废掉,可办理销户。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
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