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如何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如题所述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案例: 1995年,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中一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2000年,陈某提出离婚,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亲子鉴定,大家其实都不陌生,在我国古代流传的滴骨验亲,滴血验亲就属于亲子鉴定,只不过这两种方法毫无科学根据,只是“包大人”、“宋大人”在确认嫌犯无疑的情况下又苦于没有证据而无奈使用的侦破手段而已。所谓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在现代,利用DAN遗传标记的方法来判断父母子女是否是亲子关系是准确率最高的亲权鉴定方法。从医学上讲,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是父子或母子的情况,一般不予受理。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拒绝,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很难定夺。法院一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第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前,“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有了明文的法律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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