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2011年6月11日入职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年期限的,公司没有给缴纳任何社保,2012年6月11日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续签,但是我老婆一直在上班,2012年8月发现自己怀孕了,也一直坚持上班,直到2013年元月,公司方面以效益不好为由要求她降薪签订劳动合同,被我老婆拒绝。多次与公司协商合同和生育保险问题无果,2013年三月份诉至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之后单位以我老婆怀孕不适合在本地岗位工作为由给她发函,把工作岗位调到外省市,我老婆没去,后单位以不服从单位安排为由发函与我老婆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1月份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支持我老婆的申诉请求,15日后单位支付了双倍工资。
我想问的是 像这种情况还可以再次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吗?
你的问题当然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第一次的主张与现在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可以单独立案申请仲裁。
第一次申请仲裁是在今年的三月份,之后要求调动工作,这属于明显的损害员工利益行为。
在仲裁期间,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不过现在还没有超过一年时间,还在有效时限之内。
三期的女职工,除非特殊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至少要等到孩子满一周岁,即哺乳期满。
去申请吧,这次程序应该比较简单,已经有记录在案了。
你可以申请的不仅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还可以主张这期间的全额工资。因为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如果你不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至孩子满一周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还想麻烦您问一下这个案子的申诉时效期是多长时间!还有就是我现在都可以主张什么条款啊?还有就是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我老婆的生孩子的钱现在怎么办啊?怎么要啊?
追答你第一次仲裁申请补缴社保和双倍工资,如果补缴了社保,那就可以解决生育报销的问题了。如果没有补缴,可以主张单位承担生育期间的工资及所有费用啊。只要是医保能报销的,因为单位没交社保,都可以主张单位承担。
然后再按照我上面说的再次提起申请,再次主张所有的工资,并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调动、调薪都是非法的。如果你不打算再上班,可以主张双倍补偿金。
公司那边给我老婆发函是以不服从公司调岗的理由把她辞退的。现在第一次判决已经生效,公司已经支付了双倍工资差额,那我现在再去仲裁委立案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可以吗?
追答首先,解除劳动关系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新的仲裁请求,该仲裁请求与原来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是基于相同事实与理由,因此,如果你提起仲裁,会受理的。
其次,要看你老婆与公司在该争议发生之前对于工作地点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来说,要看所调往的工作地与原工作地是否在同一城市,如果不在同一城市,用人单位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就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须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是“经济补偿金”,我办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提的是“经济赔偿金”,没被支持,相差一个字,意思完全不一样的)。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月工资计算标准以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工作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