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中

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问:(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以下是我的解答:
首先乙是在送受伤的甲的路上遭受了伤害,属于无因管理,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向乙承担赔偿责任。丙对甲和乙造成了的人身伤害是侵权行为,对他们的伤害具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甲头部的伤害是由于反复的撞击造成,学校篮筐和丙对甲的伤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乙并无过失或故意造成甲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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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17
(1)①甲的监护人,乙构成无因管理②丙,丙构成了侵权。
(2)①甲父要求丙、学校承担责任,支持,甲的侵权是由丙跟学校结合实施的②甲父要求乙承担责任,不支持,因为乙是在管理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2个回答  2015-06-10
粗略一看三个答案,仔细一个答案都不管用。。。
第3个回答  2014-03-29
好好考试,不要嘚瑟啦
第4个回答  2011-05-11
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