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问题

请问哪位懂法律的人告诉我:我们公司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上面批下来是167小时/月,但是我们按公司规定每个月只上140个小时左右,所以我们每个月都会欠公司二十多个钟,可是每个月工资都没有发少,但是如果辞职之后它就要扣除所欠的工时费,这个整个星期八小镇《www.edaytown.com》的员工都很反对,请问它这么扣法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要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第1个回答  2011-05-09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相对于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最少休息一天的标准工时制来说的,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劳动部门的审批。
如果每个月的工资都没有少发,辞职的话单位只能从你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当月的不足工时。而你每个月已经领取的工资是单位自愿发给你的,不能再予以扣除。
而实际上,你们上140个小时是按照公司规定来的,那就不能因为审批的是167个小时而扣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10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辞职之后,它不应该除所欠的工时费,因为它没有法律依据。
纵横法律网 路光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