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筹资金旅游开发项目未招标所签建设承包合同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知道你的工程规模大小,如果几十平米,就没有问题。国家对工程开工建设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有规定的。
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强制招投标的规定较为复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以下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准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具体规定了哪些项目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7月27日《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要求: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2003年12月19日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04年5月18日,地方规章《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此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施工单位合同结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构成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在这一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体系中,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的因素是“工程范围”,认定合同效力主要把握的应当是“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对于个体私营、“三资企业”投资的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虽然工程规模较大,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就本案而言,A公司投资建设的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虽然具有高达约3000万元的工程规模,但该工程并非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冠以招投标的名义,且违反了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要求,但施工合同并不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而且,这样的认定才符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
此外还应当注意,《招标投标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于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中标无效必然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仍然在于,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开工建设必须要有--------施工许可办理:
1、图纸审核,包括消防、人防、施工图、防雷
2、招投标,包括设计、监理、勘察、施工
3、施工条件确认、现场踏勘
4、合同备案,包括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5、安全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
6、质量监督
7、缴纳安全措施费、保险
8、缴纳社会劳动保障费
9、农民工保证金
我想到的大约就这些,详细到各市建委行政审批大厅建委窗口咨询。
在此之前还要有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审、消防审批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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