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购买权有两种:
亲属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有先购买权不能对抗你的亲属关系人、共同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你的亲属和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不起作用了。
2、没签合同,有口头协议属于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按法律规定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先把承租人撵走,再卖房。
3、你的亲属和共有人不愿意购买,无论别人出价多高,只要承租人愿意出同等及价格,你就必须卖给他。就是因为他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没有排除口头协议。
注意以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司法解释说明: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可以对抗近亲属的购买权
2、买卖成功后无权再主张购买,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损失额是购买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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